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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目的不外為了公共福祉及正義之維持,刑法自然也是如此。行為人之行為雖然該當於構成要件,並具備違法要素,而被認為是違法行為。然而,並非因之而受終局的違法評價,祇不過原則上認為是違法行為而已。
我們可以用言語攻擊它,用行動大家站出來遊行丶示威丶搞運動推翻它。但是,在法律上還是有一條界限,那就是避免造成他人明顯立即的危害,如果真槍實彈會造成流血,如果開著大型聯結卡車直接衝進總統府,極可能會造成
審判是神的工作。然而,法官是人不是神,卻在從事審判的工作。我想大部分法官選擇從事司法審判工作,多數是為了實現公平正義的神聖使命。也因此,法官們都會希望在每一具體案件中,均能發現真實丶實現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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