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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主席、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涉京華城容積率弊案,台北地院昨重開羈押庭後,裁定羈押禁見。前台北地院法官、執業律師吳孟良表示,京華城容積率歷經三任市長、經過廿年,每天都在吵,且不法利益高達兩百億元,柯不可
案件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本來就是處於動態的發展過程中,尤其是偵辦中的刑事案件,特別是重大矚目案件,在偵查伊始,其浮動狀態顯得特別明顯,檢察官為搜集證據,故而發動搜索扣押,其聲請覊押,目的也在於保全被告、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在北市長任內涉及京華城容積獎勵弊案,台北地檢署日前聲押禁見,但台北地院法官朱家毅以「未達犯罪嫌疑重大」等理由,裁定無保請回,檢方將提起抗告。前台北地院審判長、律師吳孟良認為,北院裁定理
北院法官在柯文哲無保請回的裁定上已敘明: 「就系爭20%之容積獎勵,其客觀上確有違法之情形,有監察院糾正案文在卷可稽,亦即認:不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4條」(蓋無「當地分區發展計畫」)、不
規範公務員的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係以職務上對於該事務有主持或執行之權責者,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之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為其構成要件,並不
個資法之立法目的,係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此參照該法第1條規定自明。
選罷法第104條之傳播不實罪與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同係對於人民言論自由之限制,惟前者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
刑法第13條第2項之不確定故意(學理上亦稱間接故意、未必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包含行為與結果,即被害之人、物和發生之事),預見其發生,而此發生不違背本意,存有「認識」及容任發生之「意欲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定有明文,是自然人一旦死亡,即不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事實上亦無從為任何意思表示或從事任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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