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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審判,自然是先審後判,當然不能未審先判。既要「審」,即必須依照審理的遊戲規則,而在民主法治國家,就必須根據最上位憲法規範下的法治國原則,即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6月11日宣示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裁定,認: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郵寄掛號寄送至相對人之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相對人,而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相對人領取者,除相對人能證明其
大家好,我是明通法律事務所劉志賢律師 跟各位分享一個最高法院關於『媳婦仔』的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479號
法官不是神,卻在做神的工作,每一位有良心的法官都希望能百分之一百的還原在過去的一個特定時丶空所發生的歷史事實真相,但是,無論是證據的保全丶搜集都必然有其極限,更何況,證人的證詞常常因其與案件本身具有利
同一證人,前後證述情節彼此不能相容,採信其部分證言時,當然排除其他不相容部分之證詞。 既如此,則重點即在於法官究竟應採信那些部分的證言,而排除其他與之不相容的證詞。
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其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規定,如經被告當庭請求具保,法官即不得羈押。所以,實務上不會有檢察官以此罪名向法官聲請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