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拉高法定刑違法理 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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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9 05:30
虐童亡判死具宣示意義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立法院三讀通過虐殺未滿七歲兒童可判死的「剴剴條款」相關條文,司法實務界與律師界人士說,對虐童案修法加重結果犯,凌虐七歲以下兒童致死的法定刑提高至死刑,應具有相當嚇阻效果,不過此修法未經主管機關法務部的研議,且凌虐過失致死和殺人犯行不同,將法定刑拉高至死刑,有不小爭議。
從另一個角度看,近年來已甚少判死確定案例,尤其憲法法庭去年做出「一一三憲判第八號解釋」,死刑要件更趨嚴格,特別是要求歷審法官必須「一致決」同意判決死刑,判死非常難,故也有不少法界人士認為,修法加重虐殺兒童刑責,宣示大於實質意義。
資深法官認為,現行法規定殺人可處十年以上、無期徒刑或死刑,此次立法院對於凌虐七歲以下兒童致死的法定刑,即使無直接殺人、間接殺人故意的犯意,將凌虐過失致死採「加重結果犯」提高刑責為最重判死,應是基於保護幼童的立意。
但他說,此項修法為黨團提案修法,未與主管機關研商或參與,並不妥當;「剴剴」遭虐死亡案應尊重司法判決,不宜因為個案引起群情激憤,未經理性討論、研議就逕予通過修法。
曾任台北地院審判長的律師吳孟良認為,凌虐過失致死畢竟與間接殺人故意不同,此修法加重虐童致死的最高法定刑至死刑,已違反比例原則、違背法理。
以上圖文取自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