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結果立院僅尊重義務? 司法院:有拘束全國機關、人民效力

針對立法院法制局報告指出大法官釋憲結果,立院僅有尊重義務等說法,司法院官員持保留態度指出,釋憲結果有拘束全國機關、人民效力,法界形容「難道判刑結果,人民只要尊重即可?」,豈不天下大亂。(記者楊國文攝)
2025/08/07 18:12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針對立法院法制局長郭明政等人發布報告,稱大法官解釋結果應不具憲法位階,憲法判決的拘束力存在疑義,立法機關僅有尊重義務、尚無遵從的必要,並主張「立法者主動重新立法以體現新民意」,對此,司法院官員指出,司法院曾參與立院法制局開會,已說明憲法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和命令之權,釋憲結果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效力;律師吳孟良指出,法律、命令不得違反憲法,這是基本常識,反酸「難道立法院法制局長比憲法法庭、大法官還大」?
司法院官員指出,釋憲和大法官間的憲政關係,釋字第185號解釋指出,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七十八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
另外,憲法訴訟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判決,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顯而易見的是,大法官解釋自然具有憲法位階,政府機關有遵從的必要。
官員也指出,立法院法制局當初開會研議時,司法院憲法法庭曾派員與會,有關「大法官解釋結果應不具憲法位階」等見解,憲法法庭官員已提出釋字第185號解釋加以說明,並以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指出,立法院基於民主正當性的立法責任,得制定或修正法律,惟基於權力分立與立法權受憲法拘束的原理,自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所為的憲法解釋,因此,大法官所做成的憲法解釋或裁判,具有相當於憲法位階的效力。
至於備受關切的立法院是否可對司法違憲審查結果重覆立法,司法院認為,立法院行使立法權時,雖有相當廣泛的自由形成空間,惟基於權力分立與立法權受憲法拘束的原理,自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法院所為的憲法解釋(可參照釋憲第662號解釋)。
司法院進一步指出,立法機關透過立法實現民意,固有其立法形成空間,惟仍應遵守憲法,並在憲法解釋意旨範圍內制定或修正法律。大法官已宣告特定法律違憲後,立法機關若仍審議通過「相同」或「高度類似」的規範,經有權聲請憲法法庭之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仍應依其職權審查該法律的合憲性。
曾任台北地院審判長的律師吳孟良指出,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律、命令不得違反憲法,是基本的常識問題,也是權立分立的基本原則,立法院的法制局竟然宣稱「大法官解釋結果應不具憲法位階,立法機關僅有尊重義務,尚無尊必要」,根本是錯亂,太可笑了,質疑「難道立法院法制局長比憲法法庭、大法官還大」?
吳孟良表示,若依照立法院法制局長郭明政等人的論點,難道法官判決結果,人民只要尊重即可,犯法的人被判刑卻不必被關,「那我國要法院、法官做什麼?」,豈不是天下太亂。
以上圖文取自自由時報